新乡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新乡市诚德能源科技装备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4民初17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对原告新乡市诚德能源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0704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书第18页第九行处的“案件受理费266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1680元,由原告新乡市诚德能源科技装备有限公司负担25386元,由被告新乡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负担6294元。”应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66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1680元,由原告新乡市诚德能源科技装备有限公司负担6294元,由被告新乡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负担25386元。”
审 判 长  闫帅锋
审 判 员  王 蕊
人民陪审员  魏 丽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申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