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新乡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03执37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大学新奥社区三楼东部。
法定代表人:吕世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33877854B
被执行人:新乡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郭连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172921148D
本院根据(2019)豫0703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4日依申请执行人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立案执行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与新乡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对申请执行人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询问后,申请执行人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未申请保全被执行人新乡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财产。
本院受理后,2021年3月5日、2021年3月12日、2021年3月16日、2021年5月13日、2021年7月7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新乡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名下不动产、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进行查控,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4月13日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其电话无人接听,202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该邮件已签收。
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令。
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乡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红昕
审判员  张红丽
审判员  蒋东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