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新乡市诚德能源科技装备有限公司、新乡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民终52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诚德能源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向文丽,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彦,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路**。
法定代表人:郭连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影影,河南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喜强,河南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3年3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
上诉人新乡市诚德能源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德公司)、新乡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19)豫0704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本案中,诚德公司应先就其实际损失大小进行举证,有必要可以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损失大小实在无法确定的,参照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延期的时间等确定损失大小。一审法院计算工程延期499天,酌定2500元/天损失失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19)豫0704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乡市诚德能源科技装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937.5元、新乡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028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涂砚斌
审判员  康建轶
审判员  张金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书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