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兵0301执保57号
申请人:***,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被申请人:新乡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平原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新乡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图木舒克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六团基建连6号。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乡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新乡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图木舒克分公司保全一案中,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603551元。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利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新乡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新乡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图木舒克分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申请人新乡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银行账户无存款,本院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图木舒克分公司银行账户有存款
132661.41元,本院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限额冻结。
本案予以结案,结案方式为部分保全。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