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5民初960号
原告:河南省启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连云路69号3号楼2**1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惠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六建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华山路4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省启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六建租赁有限公司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省启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启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启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省启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