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05执恢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六建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涧西区华山路4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暨市暨阳街道环城东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六建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法律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为此,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对被执行人出具罚款决定书。
立案至今,本院通过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提起了总对总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房产信息查询,被执行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诸暨市××街道环城东路××号住宅用地(权证号:35××32)及****街道环城东路****号办公用地(权证号:35××33),上述房产已被我院依法查封,因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执行标的为****元及相应利息等,目前均未执行到位。经过以上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或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