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六建租赁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六建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305民初3603号 原告:***,女,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河南六建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华山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嵩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河南牧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牧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六建租赁有限公司、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路街道办事处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河南六建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路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按被告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共同退还原告租金31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河南六建租赁有限公司辩称,1、合同权利义务根据当事人自己参与的合同约定确定,六建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协议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我公司对原告与被告***的商铺租赁协议不承担任何义务。2、原告与***之间是否存在欠付租金,是否应当退还租金及承担损失,应当根据他们之间的合同约定,结合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与河南六建租赁有限公司无关。3、原告与***之间的协议租赁房屋,虽有河南六建租赁有限公司大门南侧的场地上,但该砖混结构建筑物并不是由河南六建租赁公司建设、管理运行、使用的,我公司不是涉案房屋经营出租方,与被告互不相识无任何合同关系,未收取过被告任何租金,不应当承担本案原告的租金和损失。 被告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路街道办事处辩称,答辩与被答辩深质检部存在合同关系,原告请求被告共同承担还款和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个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一、涉案商铺租赁协议系原告***和被告***、河南六建租赁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天津路办事处并非和同一方主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应承担退还合同租金的责任。且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既无合同约定,也不符合法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故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对其他两被告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答辩人对涉案违法建筑的拆除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被答辩人所租赁房屋因系违法建筑,故由洛阳市遏制私搭乱建工作领导小组向涧西区人民政府进行督办通知,依法由涧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拆违工作,由答辩人实施具体拆除工作,爱行为系合法行为,不存在赔偿损失的问题。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房租30000元及押金1000元。后因案涉房屋无法继续租赁,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于2019年5月20日还清房租31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原告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损失,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河南六建租赁有限公司、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路街道办事处共同赔偿的诉讼请求,因涉案房屋的租赁协议是原告与被告***签订,且租金也是支付给了被告***,原告称涉案房屋所有人为被告河南六建租赁有限公司,及被告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路街道办事处承担退还租金义务,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但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能免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退还房租31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13元,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