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打捞局

烟台打捞局与天津天泰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海难救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72民初480号
原告:烟台打捞局。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岛东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天津天泰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烟台打捞局与被告天津天泰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海难救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烟台打捞局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李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