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打捞局

烟台打捞局、漯河龙汇达航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72民初140号 原告:烟台打捞局,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岛东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龙汇达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沙澧产业集聚区创业路南端。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原告烟台打捞局与被告漯河龙汇达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汇达公司)海上打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烟台打捞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汇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烟台打捞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打捞清污费用950万元及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22日,被告所属“龙汇达××××”轮在威海北部水域翻沉,船上尚存一定数量油类,对海洋环境及海上通航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受威海市海上搜救中心委派,原告派施工队伍于2019年7月11日赶赴难船现场,对“龙汇达××××”轮展开沉船打捞及抽取船存残油等作业。2019年7月23日,原告顺利完成“龙汇达××××”轮沉船打捞及抽油工作,有效地保护了周围海域生态环境及通航安全。被告是“龙汇达××××”轮的船舶所有人,应向原告支付相应打捞清污费用。 庭审中,原告烟台打捞局主张利息计算方法,以9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原告烟台打捞局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关于立即打捞清除“龙汇达××××”轮有关事宜的函,用以证明:2018年5月25日,因被告所属“龙汇达××××”轮在威海北部水域翻沉,威海市海上搜救中心委派原告对“龙汇达××××”轮进行处置。 证据2作业完成确认书,用以证明:2019年7月23日,原告与威海市海上搜救中心共同签署作业确认书,确认原告受威海市海上搜救中心指派,派遣打捞人员及设施、设备等力量,于2019年7月23日顺利完成“龙汇达××××”轮打捞防污作业。 证据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用以证明:被告系“龙汇达××××”轮的船舶所有人。 证据4、烟台打捞局海上施工日报,用以证明:烟台打捞局在进行打捞、清污作业中的工作量及人员、设备、船舶等投入情况。 证据5“德瀛轮”所有权证书、证据6“德翔轮”所有权证书、证据7“烟救起重2”轮所有权证书、证据8“德港轮”所有权证书,共同证明:原告系四轮的船舶所有权人,以及船舶所对应的主机功率情况。 证据9“德瀛”轮航海日志,用以证明“德瀛”轮自2019年7月10日1700时至7月24日0715时、“长救拖5001”轮自7月10日1930时至7月14日1800时参与打捞防污作业。 证据10“德翔”轮航海日志,用以证明“德翔”轮自2019年7月21日0800时至7月24日0600时参与打捞防污作业。 证据11“烟救起重2”轮航海日志,用以证明:“烟救起重2”轮自2019年7月10日1800时至7月25日1630时参与打捞防污作业。 证据12“德港”轮航海日志,用以证明“德港”轮自2019年7月10日1800时至7月25日1600时参与打捞防污作业。 证据13“德瀛”轮船舶服务年度协议,用以证明“德瀛”轮市场费率标准为204750元/天。 证据14海上吊装服务合同,证明“烟救起重2”号市场费率标准为117688.75元/天。 证据15燃油发票,用以证明原告方投入作业的船舶所消耗燃油的价格为6768元/吨。 证据16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理赔导则,用以证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理赔导则关于船舶、人员等的费率标准,其中第14页规定船舶费率标准、第31页规定人员费率标准。 证据17潜水作业指导价格,用以证明潜水作业指导价格关于相应设备的费率标准,其中第4-6页规定设备日费率标准。 证据18物资发票,用以证明原告为进行“龙汇达××××”轮打捞和抽油作业,所消耗物资等的价格。 证据19(2022)鲁72财保20号民事裁定书,用以证明因涉案纠纷,原告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扣押“龙汇达××××”轮。 被告龙汇达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对原告烟台打捞局提交的证据审核认证如下:对于原告提交的系书证原件的证据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对其打印件证据或其他复印件证据,因其与前述原件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予以相互印证,本院对其证据效力结合本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结合庭审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22日0200时许,龙汇达公司所属“龙汇达××××”轮在威海北部水域翻沉。鉴于“龙汇达××××”轮搁浅位置位于荣成成山头海洋自然保护区内,且船上尚存一定数量的油类,对海洋环境构成严重威胁,同时搁浅位置紧邻海驴岛风景区的陆岛运输航线,距离成山头海上南北大通道较近,存在较大的海上安全隐患。为防止海洋环境污染,保障过往船舶安全,威海市海上搜救中心协调烟台打捞局派出打捞及清污力量对该轮进行处置。 2019年7月11日,烟台打捞局受威海市海上搜救中心指派从事船舶打捞防污作业,派遣打捞人员及设施、设备等力量参加了打捞防污工程。2019年7月23日,打捞防污作业结束,结果成功有效,消除了污染隐患,完成了作业要求。 2019年7月11日至7月24日整个打捞清污过程中,烟台打捞局逐日制作了《海上施工日报》,威海市海上搜救中心代表人员在日报上逐日签字进行了确认。 经统计,烟台打捞局在本次工程中的人员投入构成包括工程指挥(高级指挥人员)1人、工程师(现场指挥人员)3人、潜水监督(特种作业人员)1人、潜水员(特种作业人员)12人,各13天。船舶投入构成包括:“德瀛”轮14天、“长救拖5001”轮4天、“德翔”轮3天、“烟救起重2”号15天、“德港”轮15天。设备投入构成包括潜水设备2套、水下录像设备1套、空气分配箱2个、电氧切割1套、电割条2箱、水下电焊设备1套、电焊条2箱、吸油毡等房屋和潜水装备材料若干、2.5寸水泵4台、4寸水泵4台、6寸水泵4台、配电箱3个、发电机1台、200t卸扣4个、120t卸扣2个、55t卸扣2个、大钢丝φ110mm×62m7根、大钢丝φ110mm×661根、大钢丝φ110mm×681根、6寸钢丝或接近2根、6寸钢丝或接近3根、抽油泵1套、过桥电缆3根、扳正桩头7个、φ500mm钢管6根、乌具1套、皮龙1寸4根、皮龙1.5寸3根、白棕绳5捆、3.5寸钢丝500m、8.5t卸扣20个、12t卸扣5个、细铁丝5kg。 “德瀛”轮航海日志记载,“德瀛”轮2019年7月10日17:00时“接处调度通知,前往威海执行龙汇达××××打捞任务,存油量27.9吨”。并随即前往威海执行打捞任务,4月24日07:15时“对龙汇达××××打捞任务结束,存油量69.9吨。” “德翔”轮航海日志记载,“德翔”轮2019年7月21日08:00时“接处调度通知备航准备前往威海执行龙汇达××××打捞任务,存油量FO85.9吨DO287.14吨”。7月23日07:20时开航前往威海执行打捞任务,7月24日06:00时“龙汇达××××打捞任务结束,存油量FO85.9吨DO266.6吨。”其中,2019年7月21日08:00时至7月23日07:20时,“德翔”轮处于待命状态。 “烟救起重2”轮航海日志记载,“烟救起重2”轮2019年7月10日18:00时“接队调度通知备航准备前往威海执行龙汇达××××打捞任务,存油量38.34吨”。7月17日04:20时开航前往威海执行打捞任务,7月25日16:30时“龙汇达××××打捞任务结束,存油量35.83吨。”其中,2019年7月10日18:00时至7月17日04:20时,“烟救起重2”轮处于待命状态。 “德港”轮航海日志记载,“德港”轮2019年7月10日18:00时“接队调度通知备航准备前往威海执行龙汇达××××打捞任务,存油量31吨”。7月16日15:25时开航前往拖带烟救起重2轮执行打捞任务,7月25日16:30时“龙汇达××××打捞任务结束,存油量17.5吨。”其中,2019年7月10日18:00时至7月16日15:25时,“德港”轮处于待命状态。 根据烟台打捞局测算,此次打捞清污费用包括船舶费用7,879,541.25元、人员费用1,450,176元、设备费用688,162元,合计10,017,879.25元,另有税金6%折合601,072.75元,总计费用10,618,952元。 应原告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制作(2022)鲁72财保20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船舶命令,将龙汇达公司所属“龙汇达××××”轮在威海三进船业有限公司予以扣押。为此,原告支付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第八十九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国务院《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清除、打捞、拖航、引航、过驳等必要措施,减轻污染损害。相关费用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有关作业单位承担。”本案中被告所属“龙汇达××××”轮在威海北部水域翻沉。鉴于“龙汇达××××”轮搁浅位置位于荣成成山头海洋自然保护区内,且船上尚存一定数量的油类,对海洋环境构成严重威胁,同时搁浅位置紧邻海驴岛风景区的陆岛运输航线,距离成山头海上南北大通道较近,存在较大的海上安全隐患。原告受威海市海上搜救中心委派,采取打捞清污行动,对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事故的责任方“龙汇达××××”轮船舶所有人,即龙汇达公司承担。原告作为进行打捞清污作业的施工方有权就相应费用直接向被告进行主张。 关于打捞清污费用的具体核定,对船舶、人员费用,可以参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理赔导则》中船舶、人员费用标准;对于浮吊船的费率可参照相应浮吊船具体项目合同中所约定的费用标准。对于设备投入费用,可以参照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潜水作业指导价格》中沿海价格标准,并且考察具体项目的相关单证与票据。根据上述原则,总计测算打捞清污费用为9,050,347.17元(详见判决后附表)。原告主张950万元打捞清污费用,超出该范围的费用,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支付原告的打捞清污费用为9,050,347.17元。原告主张的利息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一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漯河龙汇达航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烟台打捞局打捞清污费用9,050,347.17元及利息(以9,050,347.1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烟台打捞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300元,由原告负担3706元,被告负担74,59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速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