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涛混凝土有限公司

***与天津市宏业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5民初5374号
原告:***,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涛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宏业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中山北路与华新大街交口东南侧(鼎盛大厦1401)。
法定代表人:武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市滨涛混凝土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宏业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市滨涛混凝土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滔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长罗***
审判员苏毅
人民陪审员邢中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靳超
书记员*灿
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