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涛混凝土有限公司

天津市北辰区顺义达汽车修理厂与天津市滨涛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3民初2233号
原告:天津市北辰区顺义达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北孙庄(津围公路与九园路交口)。
经营者:***,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女,该厂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厂职员。
被告:天津市滨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尔王庄镇西杜庄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北辰区顺义达汽车修理厂与被告天津市滨涛混凝土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北辰区顺义达汽车修理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6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涂睿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