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涛混凝土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保利(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武执裁终字第243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涛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兴来,董事长。
被执行人保利(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利(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武民二初字10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裁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私下解决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2015)武民二初字104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武民二初字104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学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