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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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6民初1250号
原告:庆元县智泊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濛洲街道石龙街19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31364448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天津市天誉商品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4402956X3,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负责人。
原告庆元县智泊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天誉商品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起诉。原告庆元县智泊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庆元县智泊停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天誉商品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元县智泊停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天誉商品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庆元县智泊停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