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37030号
原告:天津市天誉商品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天誉商品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因双方已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天誉商品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43元,由原告天津市天誉商品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