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37229号
原告:天津市天誉商品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天誉商品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天津市天誉商品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天誉商品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