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誉商品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誉商品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与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财保21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天誉商品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天誉商品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1)陕0103财保8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181230.27元,冻结期限自送达之日12个月。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天誉商品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天誉商品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经本院(2021)陕0103民初6193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其与被申请人就纷争已调解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故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181230.2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惠 海 光                               二 〇 二 一年 九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王    倩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