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财保80号
申请人:天津市天誉商品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津市天誉商品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6181230.27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法院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天津市天誉商品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的保函(责任限额人民币6181230.27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181230.27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申请人天津市天誉商品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已交纳(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惠 海 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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