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誉商品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誉商品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执保98号 申请人:天津市天誉商品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4402956X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紫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316729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天津市天誉商品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3民初1709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5909.1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朱 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