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洲坝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92财保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宜昌浩利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夜明珠******。
法定代表人:柏艳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静,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揭振韬,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新乡市万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解放路**div>
法定代表人:戴荣战,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宜昌浩利物贸有限公司与新乡市万尔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鄂0592财保1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新乡市万尔建筑有限公司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发区信用社银行账户存款440000元(账号:000000044843725150120001、000001471903725150120001)。宜昌浩利物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乡市万尔建筑有限公司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发区信用社银行账户存款440000元(账号:000000044843725150120001、000001471903725150120001)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立荣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刘影
书记员周同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