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万尔建筑有限公司

襄阳市高新区***信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新乡市万尔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91民初13号
申请人:襄阳市高新区***信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住所地:高新区团山镇陆寨村**。
经营者:晏骁,男,199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群,襄阳市襄城区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新乡市万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戴荣战,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襄阳市高新区***信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新乡市万尔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襄阳市高新区***信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万尔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万元,申请人襄阳市高新区***信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2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2042060000000170),承诺如因保全申请错误造成损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襄阳市高新区***信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万尔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冻结到期前,申请人如需申请续查封、冻结,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到期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不申请,因此产生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申请复议的,本院不予审查。
审判员  衡丹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东方
书记员程建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