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万尔建筑有限公司

新乡市万尔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91民初1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襄阳市高新区弘烨诚信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住所地:高新区团山镇陆寨村**。
经营者:晏骁,男,199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群,襄阳市襄城区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新乡市万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戴荣战,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志威,男,199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清,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襄阳市高新区弘烨诚信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与新乡市万尔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襄阳市高新区弘烨诚信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作出(2021)鄂0691民初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新乡市万尔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万元。襄阳市高新区弘烨诚信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新乡市万尔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申请复议的,本院不予审查。
审判员  衡丹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东方
书记员程建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