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万尔建筑有限公司

宜昌浩利物贸有限公司、新乡市万尔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葛洲坝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92财保1号
申请人:宜昌浩利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夜明珠******。
法定代表人:柏艳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静,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揭振韬,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新乡市万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解放路**div>
法定代表人:戴荣战,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宜昌浩利物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新乡市万尔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昌浩利物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万尔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发区信用社存款440000元。申请人宜昌浩利物贸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万尔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发区信用社存款440000元,期限为壹年。
案件申请费2720元,由宜昌浩利物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贾立荣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影
书记员吴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