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7民初3238号
申请人:河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李庄镇顺河集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MA3XF9BN7B。
法定代表人:李丽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建国,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乡市万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解放路44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1731544389。
法定代表人:戴荣战。
申请人河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乡市万尔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万尔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83567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当于283567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询、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万尔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83567元(以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军强
审判员 丁天祥
审判员 孙玲玲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鹏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