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1民初326号
原告:新乡县七里营镇双喜租赁站,住所地:新乡县
负责人:汪光喜,任公司经理。
被告:新乡市万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戴荣战,任公司经理。
新乡县七里营镇双喜租赁站诉新乡市万尔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0年5月6日原告新乡县七里营镇双喜租赁站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县七里营镇双喜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田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赵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