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万尔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新乡市万尔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7民初3238号之一
原告:河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李庄镇顺河集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MA3XF9BN7B。
法定代表人:李丽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建国,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万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解放路44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1731544389。
法定代表人:戴荣战。
原告河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万尔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71.5元,减半收取计2285.75元,保全费1917.84元,由原告河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军强
审判员  丁天祥
审判员  孙玲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鹏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