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03执5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万尔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解放路449号
统一社会信用信用代码:914107211731544389
法定代表人:戴荣战,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月11日出生,住新乡市牧野区。
本院根据(2020)豫0703民初1602号民事调解书依申请人新乡市万尔建筑有限公司申请,立案执行新乡市万尔建筑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
经本院向房产等相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未发现房屋、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土地、工商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703执52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红昕
审判员 张红丽
审判员 蒋东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