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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记与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豫07行终11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记,男,汉族,1979年4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乡市人民东路甲1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出庭负责人***,四级调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航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新乡市万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解放路44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男,汉族,1990年9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新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记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第三人新乡市万尔建筑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23)豫0702行初7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记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记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记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