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时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思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时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9001执6658号之九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时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时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1001523099052501229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40.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庆忠
书记员  袁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