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7民初815号
原告:新乡市红旗区洪门老***经营部,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新中大道道清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南时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财富广场**楼1单位****。
法定代表人:***。
被告:**彬,男,汉族,1961年7月20日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
被告:***,男,汉族,1956年3月21日生,住河南省新乡市辉县。
被告:***,男,汉族,1954年9月1日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
被告: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封丘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人民政府院内d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汉族,1961年2月25日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男,汉族,1971年4月8日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
被告:河南时代建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楼东2单位****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汉族,1972年9月14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御典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红旗区洪门老***经营部诉被告河南时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彬、***、***、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封丘分公司、***、***、河南时代建工劳务有限公司、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新乡市红旗区洪门老***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乡市红旗区洪门老***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313.16元,减半收取计2656.58元,由原告新乡市红旗区洪门老***经营部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