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时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豫0105民初30825号 原告:河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支付工程材料款44,962.04元;2.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2017年11月至今拖欠材料款的利息22,593.4元;3.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等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截止2023年10月24日,被告河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原告河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材料款共计44,962.04元; 二、被告河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之前向原告河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44,962.04元(原告收款账户,户名:河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572********、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行); 三、若被告河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第一、第二条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款项,原告河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河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全部未支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可要求被告河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44,962.0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四、案件受理费744元,由被告河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并于2023年11月24日前支付给原告河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五、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此次争议一次性解决,就本案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裁判生效时间】本调解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调解书生效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书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本调解书由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或者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