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民初34号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乡县支行,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化工路东段十五街坊。
负责人:王胜,该行行长。
被告:河南中原中农良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七里营镇七四村。
法定代表人:杜俊海,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东大街53号。
法定代表人:陈雁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乡市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湖韦线1号。
法定代表人:游令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罗全起,男,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段来臣,男,1971年6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乡县支行与河南中原中农良种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市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全起、段来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乡县支行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中原中农良种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市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全起、段来臣,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乡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南中原中农良种有限责任公司、罗全起、段来臣银行存款743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河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76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新乡市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9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查封财产总金额不得超过743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陈 洁
审判员 浮代飞
审判员 冯艳婷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