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7民初3223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0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志立,新乡市封丘县盛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1年03月08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告:新乡市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游令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39074606U
住址: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昌,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乡市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08日立案。
原告***诉称,1、依法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工资款100320元及利息。2、二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5年-2016年期间,长期跟随被告***在被告新乡市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地打工,工程结東后二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86518元,分两次出具欠条,被告新乡市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多次转账给原告工资款86200元,剩下100320元工资款拒不支付,原告因为家中急需用钱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剩下100320元工资款,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新乡市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申请人***起诉新乡市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属于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上列规定可见建设施工合同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封丘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新乡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务合同是双方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对方提供劳务,对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建筑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在本案中,原告***跟随被告***在被告新乡市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地打工,双方应属于劳务合同管辖,而非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新乡市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 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贾新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