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民辖终2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湖韦线1号
法定代表人:游令泰,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1年10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淇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1年3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上诉人新乡市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21)豫0727民初32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封丘县人民法院认定***与***存在劳务关系,属于劳务合同关系。***与新乡市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新乡市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是适格被告,***具有滥用诉权的嫌疑。而本案的事实是张兴国签订施工合同,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之一的***,其住所地位于河南省封丘县,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具有本案管辖权。原审原告***诉请支付工资款及利息,并提供了载明工资计算、借支、结算情况的《证明》以及显示新乡市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作为证据材料,其起诉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劳务合同案件的条件,原审法院可将本案作为劳务合同纠纷予以受理,***将新乡市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列为程序上的被告亦无不当。至于新乡市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是否存在法律关系、应否承担付款责任,需待实体审理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张颜民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润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