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民申17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乡市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振中路599号会所三楼。
法定代表人:任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任必虎,男,194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再审申请人新乡市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任必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纷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曾于2018年9月4日向再审申请人新乡市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填写的地址“震中街599号桂竹花园二期会所”邮寄了传票,传唤其于9月13日到本院4号办公楼2楼第四会议室接受询问,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接受询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乡市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仝兴福
审判员多甜甜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吴卿
书记员*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