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1民初3468号
原告:**,男,199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延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福生,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新乡市卫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爱武,河南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市新和宝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比干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树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庆,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新乡市万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大召营镇大召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伟,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新乡市卫滨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新乡市新和宝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新乡市万宏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申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