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万宏建筑有限公司

***与新乡市万宏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703民初3536号 原告:***,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子。 被告:新乡市万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大召营镇大召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173168477Y。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原告***与被告新乡市万宏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妍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