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03民初3536号
原告:***,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子。
被告:新乡市万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大召营镇大召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173168477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原告***与被告新乡市万宏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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