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民终17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2年2月22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伟,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6年6月2日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淮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大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红霞,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四民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大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0)豫1602民初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起诉状称“***承包的河南大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分包的架线的工程,雇佣***在太康县进行施工”。二审庭审中,就***和***的关系,***称“***是我的老板,他让我干啥我就干啥,我的钱最后是***给的”;就***和***的关系,***称“给***干过活,不是***雇佣”。***起诉的基本事实在二审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决,需要追加***为被告参加诉讼,以便进一步查明***、***、***之间法律关系,确定各方责任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0)豫1602民初4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9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何**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