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大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云鼎鑫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周口市林海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民初3179号
原告:河南大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莲花路南侧龙润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881869306。
法定代表人:胡红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志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海,河南晟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城小区。
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李秀兰。
被告:周口市林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建新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932416202。
法定代表人:徐彬恒,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大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周口市林海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后,原告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本院向原告河南大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河南大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明确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大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禄东峰
审 判 员  李素年
人民陪审员  赵艳荣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