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执异63号
案外人(异议人):云鼎鑫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地址周口市川汇区云鼎鑫城小区
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李秀兰
原案申请执行人:河南大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莲花路南侧龙润小区。
法定代表人:胡红霞。
原案被执行人:周口市林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建新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徐彬恒。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大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周口市林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云鼎鑫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对本院(2020)豫1602执162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周口市云鼎鑫城小区内高压柜、低压柜、变压器等设备,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云鼎鑫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称:一、川汇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周口市云鼎鑫城小区内高压柜、低压柜、变压器等设备。该设备根据(2018)豫1602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书查明,被执行人周口市林海置业有限公司已经于2018年之前交付给小区使用,并且该工程已经被云鼎鑫城小区验收合格。涉案财产为云鼎鑫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并非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二、河南大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周口市林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生效判决要求偿还金钱债务,并未判决将该设备归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法院不应当将该设备查封。
河南大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称:云鼎鑫城小区内的电力设施设备系大源公司投资安装,因开发商周口市林海置业有限公司欠付大源公司电力设备安装款项,2014年至今一直由大源电力公司留置维护。另我公司申请执行周口市林海置业有限公司几年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如果法院对上述电力设备解除查封,将导致我公司无法执行到财产,周口市林海置业有限公司逃债成功。
本院查明:一、本院于2021年1月1日在周口市云鼎鑫城小区,现场查封周口市云鼎鑫城小区内高压柜十组、低压柜四组、变压器四个等设备。二、案外人云鼎鑫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提供《证明》复印件一份,书明2017年3月31日,成立业主委员会,被执行人周口市林海置业有限公司决定将小区内所有消防、电力、电梯设备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三、案外人云鼎鑫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提供《周口市七一路云鼎鑫城业主委员会备案表》复印件一份,完成选举时间2017年3月31日,参加大会应到票权370人,大会实到票权70%以上。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本案中,周口市云鼎鑫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3月31日成立并接收小区内所有消防、电力、电梯设备,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公用设施,已经被全体业主实际占有,小区内高压柜、低压柜、变压器等设备应当认定属于业主共同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周口市云鼎鑫城小区内高压柜十组、低压柜四组、变压器四个等设备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魏 建
审判员 闫 峰
审判员 张 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曹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