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826执恢44号
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新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673234602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
被执行人:保利满王承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75894200X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
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新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利满王承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6民初33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44279.14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0年2月6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20年3月2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无房产、无住房公积金、无收益性保险。
四、2020年7月13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6民初33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