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新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丰宁满族自治县我爱蛋糕坊与丰宁满族自治县新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丰宁星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6民初3538号

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我爱蛋糕坊,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富仕商业街A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826MA09T4PH2D。

经营者:王界平,男,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新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阁镇桃山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673234602C。

法定代表人:吴国成,职务:经理。

被告:丰宁星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县满族自治县庆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667715717X。

法定代表人:赵占岐,职务:经理。

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我爱蛋糕坊与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新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鑫建筑公司)、丰宁星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星火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丰宁满族自治县我爱蛋糕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8245.0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因经营需要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商,星火物业公司为原告租赁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原告在租赁期间因租赁地下室管道问题,导致在遇到天气变化的情况下,雨水渗透到原告租赁和使用的地下室内,二被告对地下室管道进行过维修,但在2020年8月份又发生漏水问题,并且积水严重,将原告堆放在地下室内的货物及商品损害严重,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我爱蛋糕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丰宁满族自治县我爱蛋糕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史冬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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