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新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丰宁满族自治县新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保利满王承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826执956号
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新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保利满王承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新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利满王承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826民初33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44279.14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8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18年7月17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18年8月16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住房公积金。
四、2018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依法将被执行人保利满王承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826民初33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