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麒橡塑有限公司

江阴市周庄经济贸易互助有限公司与江苏龙麒橡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执63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经济贸易互助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76330233Y,住所地江阴市**镇**西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蒋云生。
被执行人:江苏龙麒橡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2504183469,住所地江阴市澄杨路10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经济贸易互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龙麒橡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281民初79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江苏龙麒橡塑有限公司、**对结欠原告借款本金370万元及利息129.5万,经双方自愿协商,以借款本金370万元了结;江阴市**经济贸易互助有限公司有权在江苏龙麒橡塑有限公司设备抵押金额51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用28977元,由上述被执行人担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调查:1、被执行人江苏龙麒橡塑有限公司名下抵押设备经拍卖后流拍。2、被执行人江苏龙麒橡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阴市××路××××号工业房地产已另案处置完毕。3、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江阴市××巷村××号,系宅基地房屋,本案轮候查封。4、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本案已查封,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和处置。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叶锋
审判员  施君晟
审判员  韩鹏彦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