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麒橡塑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江苏龙麒橡塑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执1121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9024585,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二街**。
负责人;杨文胜,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苏龙麒橡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4183469,住所地江阴市澄杨路**。
法定代表人:陈法。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苏龙麒橡塑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281民特12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准予对江苏龙麒橡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江阴市××路××××号【不动产权证号(××××)江阴市不动产权第××号】进行拍卖、变卖。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对江苏龙麒橡塑有限公司结欠其的借款本金38450000元、利息1303346.33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7月23日),借款本金38450000元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7.83%计算的利息以及被申请人江苏龙麒橡塑有限公司结欠的全部利息按年利率7.83%计算的复利、律师代理费1063267元在债权数额340163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并依法将江苏龙麒橡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阴市××路××××号工业房地产予以司法拍卖,以5301万元成交。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抵押的资产进行处置,且本案系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故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叶锋
审判员  施君晟
审判员  韩鹏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