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麒橡塑有限公司

江苏龙麒橡塑有限公司与广西瑞和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执239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龙麒橡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4183469,住所地江阴市澄杨路1028号。
法定代表人:陈法。
委托代理人:缪艳芸,江苏高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瑞和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06170620X9,住所地崇左市石景林路东段南侧(国税小区)第3栋2-201号。
法定代表人:李诚。
申请执行人江苏龙麒橡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瑞和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81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广西瑞和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江苏龙麒橡塑有限公司货款1301980.6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6520元、公告费460元。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广西瑞和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广西瑞和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对广西瑞和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
三、本院委托广西瑞和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但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因广西瑞和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及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江苏龙麒橡塑有限公司,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广西瑞和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江苏龙麒橡塑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广西瑞和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查找到广西瑞和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江苏龙麒橡塑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峥莉
审 判 员 闵永刚
审 判 员 朱新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培银
书 记 员 陆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