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麒橡塑有限公司

***、江苏龙洋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终1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7月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线,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龙洋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6763540XU,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龙云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立新,江苏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9024585,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二街8号。
法定代表人:孙亦旻,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洁莹,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冰磊,江苏瀛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龙麒橡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4183469,住所地江阴市澄杨路1028号。
法定代表人:陈法。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蕾,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法,男,1962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蕾,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云芬,女,1963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蕾,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龙洋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交行无锡分行)、江苏龙麒橡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麒公司)、陈法、钱云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1民初2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核实,上诉人***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将***以被上诉人身份列明。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韦 苇
审判员 华敏洁
审判员 李 杨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