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麒橡塑有限公司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市万特制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执343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067695492H,住所地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汤兴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阴市万特制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51441034L,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华宏大陆家巷。
法定代表人:陆云才。
被执行人:江阴市宏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186576342,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世纪大道南段460号。
法定代表人:吴爱保。
被执行人:江阴市森诺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9411493N,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华西工业园周家基52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昌。
被执行人:江阴市宏润钢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6245338N,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寿宝。
被执行人:江阴市南洋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4207888,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勤丰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杨寿宝。
被执行人:江苏龙麒橡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4183469,住所地江阴市澄杨路1028号。
法定代表人:陈法。
被执行人:江阴市润应轴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21214851G,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世纪大道南段460号。
法定代表人:邬美珍。
被执行人:江阴华宏微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979427770,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世纪大道南段460号。
法定代表人:吴爱保。
被执行人:吴爱保,女,1955年8月2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江阴市龙鸿铝业有限公司,×××56,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周庄村承西桥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卞晓楠。
被执行人:陆云才,男,1960年6月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邬美珍,女,1963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邵颖,女,1987年7月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北塘区。
被执行人:陆泯君,男,1985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卞晓楠,男,1990年3月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陆泯遐,女,1989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资产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万特制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特公司)、江阴市宏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展公司)、陆云才、邬美珍、江阴市森诺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诺公司)、江阴市宏润钢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润公司)、江苏龙麒橡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麒公司)、江阴市南洋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公司)、江阴市润应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应公司)、江阴华宏微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宏公司)、吴爱保、邵颖、陆泯君、江阴市龙鸿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鸿公司)、卞晓楠、陆泯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281民初87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万特公司应归还借款利息4594869.20元,并支付以4306957.97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35%上浮50%计算的利息;二、万特公司应支付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损失4000元;三、对万特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宏展公司、陆云才在最高债权数额66987000元限额范围内、陆云才、邬美珍在最高债权数额6612万元限额范围内、森诺公司在最高债权数额2160万元限额范围内、宏润公司在最高债权数额45507000元限额范围内、龙麒公司在最高债权数额2292万元限额范围内、南洋公司在最高债权数额2292万元限额范围内、润应公司在最高债权数额2292万元限额范围内、华宏公司、吴爱保在最高债权数额29907000元限额范围内、邵颖、陆泯君在最高债权数额23907000元限额范围内、龙鸿公司在最高债权数额600万元限额范围内、卞晓楠、陆泯遐在最高债权数额600万元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共计26796元,由上述被执行人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5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查明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邵颖名下预售房,本院已委托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进行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3、查明被执行人邵颖名下宅基地房屋,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首封,本案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4、查明被执行人南洋纺织公司名下位于××镇××路××号××村××路东的工业厂房,已另案处置,本案轮候查封。
5、查明被执行人陆云才名下位于××村××巷××号的房屋,系宅基地房屋,本案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6、查明被执行人万特制管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位苏BF××××的汽车一辆,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轮候查封。
7、查明被执行人森诺纺织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位苏B5××××的汽车一辆,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轮候查封。
8、查明被执行人宏润钢带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位苏BF××××的汽车一辆,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轮候查封。
9、查明被执行人南洋纺织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位苏B1××××的汽车一辆,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轮候查封。
10、查明被执行人华宏微粉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位苏BF××××的汽车一辆,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轮候查封。
11、查明被执行人陆云才名下有车牌号位苏BH××××的汽车一辆,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轮候查封。
12、查明被执行人陆泯君名下有车牌号位苏BC××××的汽车一辆,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轮候查封。
13、查明被执行人龙麒橡塑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位苏BD××××、苏B2××××、苏B7××××、苏B8××××、苏BD××××的汽车五辆,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轮候查封。
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主要财产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不动产及车辆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281民初87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叶锋
审判员  施君晟
审判员  韩鹏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袁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