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麒橡塑有限公司

871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江阴市万特制管有限公司、江阴市宏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281民初8714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9024585,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二街**。
负责人:杨文胜,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锋,江苏瀛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万特制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51441034L,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华宏大陆家巷。
法定代表人:陆云才。
被告:江阴市宏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186576342,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世纪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吴爱保。
被告:陆云才,男,1960年6月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邬美珍,女,1963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江阴市森诺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9411493N,住,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华西工业园周家基**/div>
法定代表人:王建昌。
被告:江阴市宏润钢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6245338N,住所,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杨寿宝。
被告:江苏龙麒橡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4183469,住所,住所地江阴市澄杨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法。
被告:江阴市南洋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4207888,住所地江阴,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勤丰路**>
法定代表人:杨寿宝。
被告:江阴市润应轴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21214851G,住所地江阴市周,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世纪大道南段**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邬美珍。
被告:江阴华宏微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979427770,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世纪大道南段**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吴爱保。
被告:吴爱保,女,1955年8月2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告:邵颖,女,1987年7月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北塘区。
被告:陆泯君,男,1985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江阴市龙鸿铝业有限公司,注册号×××56,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周庄,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周庄村承西桥路**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3月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陆泯遐,女,1989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无锡交行)诉被告江阴市万特制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特公司)、江阴市宏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展公司)、陆云才、邬美珍、江阴市森诺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诺公司)、江阴市宏润钢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润公司)、江苏龙麒橡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麒公司)、江阴市南洋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公司)、江阴市润应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应公司)、江阴华宏微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宏公司)、吴爱保、邵颖、陆泯君、江阴市龙鸿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鸿公司)、***、陆泯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无锡交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特公司、宏展公司、陆云才、邬美珍、森诺公司、宏润公司、龙麒公司、南洋公司、润应公司、华宏公司、吴爱保、邵颖、陆泯君、龙鸿公司、***、陆泯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无锡交行诉称事实:
1、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是万特公司,借款分四笔,一笔为编号BOCJY—A003(2018)-28201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借款本金18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贷款年利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0.05%即年利率4.35%,逾期利率为贷款利率再上浮50%,截至2020年6月29日,万特公司尚结欠无锡交行编号BOCJY—A003(2018)-28201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利息791700元,复利52806.39元;
一笔为编号BOCJY—A003(2018)-28201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借款本金8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贷款年利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0.05%即年利率4.35%,逾期利率为贷款利率再上浮50%,截至2020年6月29日,万特公司尚结欠无锡交行编号BOCJY—A003(2018)-28201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利息351866.67元,复利23533.28元;
一笔为编号BOCJY—A003(2018)-28201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借款本金19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贷款年利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0.05%即年利率4.35%,逾期利率为贷款利率再上浮50%,截至2020年6月29日,万特公司尚结欠无锡交行编号BOCJY—A003(2018)-28201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利息840081.67元,复利56185.71元;
一笔为编号BOCJY—A003(2018)-28201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借款本金528225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贷款年利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0.05%即年利率4.35%,逾期利率为贷款利率再上浮50%,截至2020年6月29日,万特公司尚结欠无锡交行编号BOCJY—A003(2018)-28201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利息2323309.63元,复利155385.85元;
2、人的担保情况:宏展公司为上述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在最高额66987000元范围内向无锡交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陆云才、邬美珍为上述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在最高额6612万元范围内向无锡交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森诺公司为上述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在最高额2160万元范围内向无锡交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宏润公司为上述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在最高额45507000元范围内向无锡交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龙麒公司为上述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在最高额2292万元范围内向无锡交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南洋公司为上述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在最高额2292万元范围内向无锡交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润应公司为上述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在最高额2292万元范围内向无锡交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华宏公司为上述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在最高额29907000元范围内向无锡交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邵颖、陆泯君为上述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在最高额23907000元范围内向无锡交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龙鸿公司为上述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在最高额600万元范围内向无锡交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陆泯遐为上述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在最高额600万元范围内向无锡交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宏展公司系陆云才为法定代表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陆云才不能证明公司资产独立于自己资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华宏公司系吴爱保为法定代表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吴爱保不能证明公司资产独立于自己资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请求法院判决:
1、判令万特公司归还借款利息4594869.2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6月29日,此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加收应付而未付利息的复利);2、判令万特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元;3、判令宏展公司、陆云才在最高债权数额66987000元限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判令陆云才、邬美珍在最高债权数额6612万元限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判令森诺公司在最高债权数额2160万元限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判令宏润公司在最高债权数额45507000元限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判令龙麒公司在最高债权数额2292万元限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判令南洋公司在最高债权数额2292万元限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判令润应公司在最高债权数额2292万元限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判令华宏公司、吴爱保在最高债权数额29907000元限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判令邵颖、陆泯君在最高债权数额23907000元限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判令龙鸿公司在最高债权数额600万元限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判令***、陆泯遐在最高债权数额600万元限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万特公司、宏展公司、森诺公司、宏润公司、龙麒公司、南洋公司、润应公司、华宏公司、吴爱保、龙鸿公司、陆云才、邬美珍、邵颖、陆泯君、***、陆泯遐未答辩。
本院认为:无锡交行诉称事实有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工商登记信息、欠款明细、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了律师费及主合同项下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的承担,且无锡交行与江苏瀛优律师事务所订立诉讼代理委托协议,由江苏瀛优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参与本案诉讼,故无锡交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万特公司、宏展公司、森诺公司、宏润公司、龙麒公司、南洋公司、润应公司、华宏公司、吴爱保、龙鸿公司、陆云才、邬美珍、邵颖、陆泯君、***、陆泯遐未到庭答辩,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阴市万特制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利息4594869.20元,并支付以4306957.97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35%上浮50%计算的利息。
二、江阴市万特制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损失4000元。
三、对江阴市万特制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江阴市宏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陆云才在最高债权数额66987000元限额范围内、陆云才、邬美珍在最高债权数额6612万元限额范围内、江阴市森诺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最高债权数额2160万元限额范围内、江阴市宏润钢带有限公司在最高债权数额45507000元限额范围内、江苏龙麒橡塑有限公司在最高债权数额2292万元限额范围内、江阴市南洋纺织有限公司在最高债权数额2292万元限额范围内、江阴市润应轴承有限公司在最高债权数额2292万元限额范围内、江阴华宏微粉有限公司、吴爱保在最高债权数额29907000元限额范围内、邵颖、陆泯君在最高债权数额23907000元限额范围内、江阴市龙鸿铝业有限公司在最高债权数额600万元限额范围内、***、陆泯遐在最高债权数额600万元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9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796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江阴市万特制管有限公司、江阴市宏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陆云才、邬美珍、江阴市森诺纺织品有限公司、江阴市宏润钢带有限公司、江苏龙麒橡塑有限公司、江阴市南洋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市润应轴承有限公司、江阴华宏微粉有限公司、吴爱保、邵颖、陆泯君、江阴市龙鸿铝业有限公司、***、陆泯遐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俞拥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赵 菁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