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3150号
原告:慈溪中建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新城大道北路2121号13楼东边(1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47357059C。
法定代表人:宣国伸,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力群,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美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怡和大厦1号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95395004F。
法定代表人:潘增国,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慈溪中建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美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慈溪中建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景赞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岑央科